拉特兰会议iii, iv
拉特兰会议iii, iv.第三个拉特兰(11th大公会议于1179年由教皇亚历山大三世召开。会议通过的第26号教规涉及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的关系。它禁止犹太人和撒拉逊人有基督徒仆人,而任何为他们服务的基督徒都将被逐出教会。在一切案件中,基督徒作见证告犹太人,必被受理,正如犹太人拿犹太人作见证告基督徒一样。凡喜欢犹太人而不喜欢基督徒作见证人的,都要被咒诅,“因为犹太人应当服事基督徒,并且只出于人道的考虑,才应当厚待他们。”一个改信基督教的犹太人不被剥夺他的任何财产,“因为改信基督教的人在经济上应该比他们接受信仰之前更好。”世俗权力命令,在开除教籍的痛苦下,以确保这一规定付诸实施。同一委员会发布的高利贷禁令并没有特别提到犹太放债人。亚历山大三世还颁布了《公牛诏书》Sicut Judaeis保护犹太人免受强制洗礼和其他骚扰。
第四拉特兰(12th大公会议于1215年由教皇英诺森三世召集,呼吁十字军东征和打击各种异端。一个来自法国南部的犹太人代表团试图确保不做出反犹太人的决定,但理事会发布了四项关于犹太人的重要规定。《教规》第67条规定,犹太人必须禁止向基督徒索取过分的高利贷,而且犹太人必须对以前属于基督徒的财产缴纳什一税。《教规》第68章抱怨说,在许多地方,基督徒、犹太教徒和撒拉逊人表面上难以区分,因此偶尔“错误地,基督徒与犹太或撒拉逊妇女混在一起”,反之亦然。因此,非基督徒必须被迫穿着与基督徒不同的衣服犹太*徽章).据称,这也是摩西律法所规定的。犹太人不可在复活节或基督教哀悼日公开露面,因为他们习惯在这些场合乔装打扮,咒骂基督徒,也不可以任何其他方式亵渎耶稣的名。下一个教规禁止犹太人担任公职,最后一个教规坚持要求皈依基督教的人必须停止犹太仪式。附录是关于提议的十字军东征的。它顺带规定,犹太人必须被迫免除那些背负十字架的人所欠他们债务的利息。这里提到的所有议题在后来的立法中再次出现,这是理事会决定相对无效的一种衡量标准。
参考书目:
Mansi, 22 (1778), 209-468, 953-1086;s . Grayzel教会和犹太人……(19662),指数;同上的,:《犹太季刊评论》75周年纪念(1967), 293 - 9。
[尼古拉斯·德·兰格]